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金融、各类商事犯罪、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等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
权威律师 快速咨询 全程保密 省心省力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百科

为困境企业的重生提出解决方案——重整制度

日期:2018-04-09 16:53:21

想要让困境企业重生,需要重整制度,许多人不了解是什么意思,所以,就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重整制度?

1、重整制度的概念

重整是对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业,以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通过或依法强制通过重整计划的方式进行债务调整和清理,同时还可以进行股权结构、经营结构和资产结构的调整,最终使企业摆脱困境、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获新生的救济程序。目前已被全球公认为是挽救困境企业最为全面、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

重整制度是一种积极的企业拯救制度,透过司法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并实现整体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既能够使普通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同时也能够创造条件使债务人从困境中获得新生,符合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最高目标。重整制度以拯救处于困境的企业为目标,坚持把社会利益作为首要的价值取向,通过调整、平衡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关系,使得困境企业能够继续存续,免于因陷入破产清算而带来社会震荡。这也正是重整制度得以诞生并迅速发展为各国破产立法重要支柱的理念基础。

2、重整制度于困境企业拯救的比较优势

与传统的困境企业拯救机制相比,重整制度具有非常突出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能够为重整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陷入困境的企业,由于缺乏债务清偿能力,往往会连锁引发大面积的诉讼及强制执行案件,大量经营性资产被查封。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基于《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将会获得全面的法律保护:

附利息的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通过上述保护措施,能够有效锁定企业的债务总额,为重整期间的债务重组奠定基础;能够避免企业的财产(含担保财产)被个别债权人申请司法冻结及强制执行,确保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同时,能够给予企业继续营业的机会,保障在重整期间的正常经营,使企业在面临严峻的债务危机和经营危机时得以喘息。

(2)能够一揽子彻底解决企业全部的债务问题。

在重整程序中,经法院依法批准的包含债权调整方案(即债务重组方案)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公司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从而能够在法律框架的保障下彻底摆脱债务负担。同时,对于未能参与重整程序并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而言,重整计划对其同样具有约束力,其享有的债权只能根据同类债权的比例获得受偿。上述的制度设计为彻底解决企业债务问题提供了非常强的制度保障,真正能够实现“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目标。

(3)具有效率上的优势。

首先,相比传统的债务重组模式,在重整程序下,无需向逐个债权人进行谈判并达成债务和解协议,而是对债权进行合理的分类,将同一性质的债权依据同一标准、同一方案进行清偿,从而大幅度降低了谈判的难度和偿债成本。其次,重整案件由法院依据《破产法》审理,法律程序性很强,且债权确认、资产评估、债务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经营方案设计等各个环节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够有效提高重整工作的效率。最后,《破产法》对于重整程序的完成时间(例如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也避免了程序上的拖延,保证了重整程序具有时间效率上的优势。

(4)减免债务无需全部债权人同意,由法律强制力保障重整成功。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视为通过,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批准。而即便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表决通过,如果方案内容符合《破产法》规定条件的,法院仍然可以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一旦经法院裁定批准,将对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与公司自行组织的债务重组相比,重整程序减少了很大的工作量,摆脱了债权人之间的复杂博弈关系,为债务重组的成功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5)能够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实现多样化的重整目标。

重整制度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可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通过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可实现对公司股权结构的重构,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调整。以上市公司重整为例,借助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设计,可以实现多样化的重整目标:原股东可通过向企业提供偿债资金的方式保留其股权;重组方可通过提供资金或注入优质资产的方式有条件受让原股东让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债权人可通过以债转股的方式成为企业的股东并分享重整后企业未来的收益。此外,在重整程序中,由全体股东让渡的股权即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分配并用作债务清偿的支付手段,也可以变现后用于解决偿债资金的来源问题,通过股东与各方共同承担债务重组成本,实践中已大大拓宽了偿债资金的筹集渠道。

3、关于重整的申请及受理

(1)法院受理重整的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1]的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根据上述《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相关规定,以上受理条件的司法认定标准如下: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重整的申请主体

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或困境企业均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当有债权人申请法院对企业实施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作出破产宣告前,企业或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3)重整受理及指定管理人

法院收到适格主体提出的重整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债务人符合重整条件的,将依法裁定受理,并同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依法指定重整案件的管理人,履行破产法所规定的职责。实践中,大型企业重整通常涉及债权人、职工、股东等众多利益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此类重整案件常常也会采用由地方政府有关人员与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共同组成清算组的模式担任管理人。

4、重整期间中的继续营业问题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经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许可,企业可以在重整期间内继续营业。实践中,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大量重整企业在重整期间都维持了原有的经营业务。借助重整程序内的法律保护机制,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合理调整,继续经营能够避免企业停产造成更大的损失,也能够有效维持原有的客户及市场资源的稳定。在重整期间内,区分于对债务人财产及营业事务的不同管理模式,在具体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决策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但通常,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人员都将继续参与经营事务,以保持公司经营业务及管理团队的稳定。

5、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在重整程序中,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可以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结合上市公司重整的实践经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主要方式包括:

(1)股东按比例让渡股票

一般情况下,通过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将其持有的存量股票按照一定的比例无偿让渡,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需要借助重整程序引入重组方或战略投资人,则上述全体股东所让渡的股票可以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或承接。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重整程序中,通常以上市公司的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所转增股票不向股东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偿付重整程序内的各类债务和费用,也可以根据需要由重组方或战略投资人有条件受让或承接。

6、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获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于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7. 债务的免除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即对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由债务人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由管理人履行监督职责。同时,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基于上述重整法律制度的保障,确保了重整企业的债务问题真正能够通过重整程序“一揽子”解决,真正帮助企业彻底摆脱债务困境,实现企业的重生。

当然还有一系列的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偿债资金的筹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等内容,详情了解可咨询汉卓律师事务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