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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成功案列

日期:2018-04-10 14:12:56

本案依法是要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我辩护,法官采纳我的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高xx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张xx,王xx,高xx

指控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林xx通过何xx(另案处理)介绍,承租了北京市打大兴区某楼层,用于存放其从北京市密云区某无牌小工厂批发进货的假冒“chanel”、“gucci”、“christian dior”等注册商标的女装鞋,被告人李xx、高xx分别于2014年1月25日、2月中旬通过何xx介绍,显瘦受雇到上述地点工作。被告人林xx、李xx、高xx等人明知销售假冒“chanel”、“gucci”、“christian dior”等注册商标的女鞋,仍然以每双人民币200元到4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林xx负责联系货物进出口和交接。联系客户。商谈价钱等,到货后由“小胡”、阿新“(后二人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高xx等检查质量并将货物搬到二楼仓库存放。被告人李xx负责通过电脑qq联系客户并填写订货单,有时参与验货。搬货及打包装等。被告人高xx、“阿新”等人根据客户订单从仓库取货至一楼大包装,由何xx单独或与被告人高xx一起驾车将货物运送至客户处,或运送至快递公司发货,货款由何xx收取后交回被告人林xx,或由被告人林xx到快递公司,物流公司收取。

至2014年3月6日止,被告人林xx、李xx、高xx等人已销售假冒“chanel”、“gucci”、“christian dior”等注册商标的女装鞋共2200双,(经核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40000元)。同月6日16时许,民警前往北京市大兴区,抓获被告人张xx,王xx,高xx,现场缴获电脑主机两台。假冒“chanel”、“gucci”、“christian dior”注册商标的女鞋分别为623双、368双、167双,(经核算,销售金额共为人民币231600元)。经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古乔古希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鉴定,以上女装鞋分别侵犯了该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北京市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缴获的1158双假冒注册商标女装鞋共价值人民币728069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古乔古希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鉴定书,价格证明,声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租屋合同,证人杜x的证言,证人胡x的证言,被告人林xx的供述,被告人李xx的供述,被告人高xx的供述),并认为被告人张xx,王xx,高xx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王xx,高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义及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庭审,我提出被告人高xx实际工作的天数,应该以实际天数计算犯罪金额,不应以全部金额计算,法院同意并变更被告人高xx的犯罪金额,按照220000元计算,另外被告人高xx系初犯偶犯,从犯,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为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对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量刑方面,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剑飞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被告人高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罚金七仟元。

 

本案我的突破点在于犯罪金额,还有从犯着手,导致本案最终判的较为如意,虽作为被告方代理人,法院也全部采纳了辩护意见,犯罪金额当场改变,另外法院对我的量刑建议也采纳了,判处被告人高xx缓刑。

对此我觉得本案是比较成功的一个案件,在此分享,希望能帮到有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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