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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成律师:在投资者角度看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处理

日期:2018-04-23 10:56:34

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一重大判断充分反映了我国发展条件与发展阶段的根本变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依据。汉卓律师事务所常成律师在这方面主要讲讲供应链这一金融法律知识的内容。


供应链金融适用于产业链中某一环节相对强势而其上下游较弱势的产业,其中较为强势的一方被称为“核心企业”。而金融业直接服务的对象则是中小企业,然而我国的一个现象就是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资本实力弱、抵押物不足,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直接融资支持。但此类中小企业可能拥有一部分很好的业务,例如与某大型企业(核心企业)的长期稳定供货关系。该部分业务的风险是相对较小的,能够达到主流金融机构的信用标准。


金融机构基于该供应链进行融资业务开展,就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主体资质不足的问题,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成本较低的融资支持。虽然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较多,但发行ABS产品的目前仍均为相对低风险的供应商应收类融资。从行业分布来看,目前我国的供应链金融ABS项目中规模最大的是房地产企业发行的产品。


从业务模式来看,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通常以保理的形式实现,再将保理债权打包为ABS产品;也有部分项目采用了租赁债权的形式。从最终付款方来看,最终付款方既有核心企业(也即传统1+N模式),也有核心企业的使用者(也即N+N模式)。


从投资的角度来看,供应链金融ABS大致可以分为核心企业信用品种和非核心企业信用品种。

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不少平台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ABS产品,这类产品与传统的地产供应链金融ABS产品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在于核心企业在其中并不担任最终付款人,而更多的体现为资产服务商、信息提供方的角色。此类产品的最终付款人往往是核心企业的核心用户(包括企业和个人),核心企业利用其信息优势为其提供了授信,并将这种授信输出到市场。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实际上更类似于小微贷款或广义消费贷款的逻辑。


此外,在一个供应链金融ABS的典型交易结构中,保理公司、租赁公司等主体通常承担了一个类似于通道的角色,通常不对整个交易结构产生实质影响。但整个ABS的资金链条可能会从其账户中划转、沉淀、归集,因此如项目发起方对该通道方掌控力不强,或通道方另有其他高风险业务,混同风险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


也有不少投资者表达了对资产确权的担忧。对此常成律师认为,对于核心企业主导的项目而言,其还款的意愿相对较强,对于资产确权的担忧应该相对更小。


在这方面,避免不了需要委托律师来代理等等,此类金融法律知识内容很多,如果您需要位图律师或者需要咨询的可以来汉卓律师事务所网站找常成律师,进行免费金融律师咨询,本事务所也可以做相应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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