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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冰律师:企业字号、简称遭遇域名侵权怎么办?

日期:2018-04-26 11:31:31

近几年来,互联网技术正在迅速发展,网民数量正在成倍增加,可观的说,人们已经离不开互联网了。就是在这种大数据的情况下,衍生出了域名,由于许多人以及企业发现了域名所存在的经济价值,由此出现了许许多多的企业字号、简称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被注册,但是也引起诸多纠纷案件。


如果某企业发现自己的字号、简称被其他人注册为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该企业如何寻求救济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汉卓律师事务所的韩冰律师将会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先来介绍一下企业字号、简称与域名冲突的表现形式:


域名的表现形式分为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以英文域名为常见表现形式。冲突的表现形式多集中于企业字号、简称的拼音相同或相似,例如:


“huawei.net.cn”, “Huawei_chinese.cn.com”,  “南航.cn”, “nanhang.net.cn”, 外国企业字号、简称英文名称相同或近似、外国企业字号、简称翻译或音译相同或近似,例如“macys.cn”、 “macys.com.cn”、梅西.cn、bestbuy.net、target-chin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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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企业字号与域名冲突的侵权我们有什么样的解决办法呢?


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 24号,以下简称“域名侵权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当原告的驰名商标被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原告商标或域名与被告域名相同或近似…, 在该解释中没有涉及企业字号、简称的相关规定,所以当企业字号、简称被域名侵权只能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反法司法解释》 第六条对于 “字号、简称”又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简称,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也就是说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简称并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保护 。


在侵权方使用与企业字号、简称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时,如果其在网站经营或宣传中使用与字号、简称所有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介绍,误导相关公众,使人误认为其与字号、简称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以此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字号、简称所有人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反之,如果企业字号、简称被其他人用于不同业务的网站经营与使用,其中的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将网站经营者与企业字号、简称所有人进行区分,那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域名所有者或网站经营者与字号、简称所有人不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经营者无法证明造直接损害的后果,字号、简称所有人无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综上所述,韩冰律师认为企业字号、简称在遇到域名侵权时,无论是企业字号的中文、英文、拼音、翻译(意译/音译)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但是该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字号、简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及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2)企业与域名经营者或所有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3)域名的网站经营者在网站经营或宣传与字号、简称所有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介绍,误导相关公众,以此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所以,解决的办法还是有很多的,如您在这方面遇到侵权时或者遇到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版权侵权时,需要委托律师的话,就来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在这里我们有专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团队,并且网站还会有免费知识产权律师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力王,本事务所也可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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