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金融、各类商事犯罪、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等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
权威律师 快速咨询 全程保密 省心省力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百科

汉卓律师浅谈建筑合同纠纷

日期:2018-04-27 11:20:58

房产中涉及到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都是比较复杂的,因为涉及到的人员以及金额都是比较大的,所以,律师要有足够的经验以及很强的专业性,本文就由汉卓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房产律师为大家主要针对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和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作出简要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或者被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单位或者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施工人或者被单位的,可以追加被单位或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审查以下几类: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得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区分关系与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如两者之间有产权联系、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有严格而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或聘用手续就可以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而不认定为关系。反之,则为关系。


3、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5、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6、承包人没有承揽建设工程的资质,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7、垫资施工合同不作无效认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其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垫资没有约定而实际存在垫资事实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大概内容就是这些,如果您在建筑合同这方面或者房地产纠纷,房地产融资,房地产并购,房地产投资等方面遇到了法律上的问题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您来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另外,本事所的网站会有免费房产律师咨询,还可做常年法律顾问!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