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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如此严厉的刑事法官

日期:2018-06-04 10:55:16

星期二的上午,正在噪闹的街上赶路。电话铃响,那头传来严肃的书记员声音,让明天去法院领取判决书。答应的同时,不报希望的问了一句:“可以告诉我判了多少刑期吗?”“一年!”书记员很快挂上了电话,声音响亮而严厉。放下电话我就笑了,一方面对结果满意,再者也为书记员的态度好笑,真是师承一脉。

记得开庭那天,书记员坐下,法官和两名陪审员就位。两名律师、两名被告(支某、张某某)、四名被告家属还有被害人都到了。一位带着眼镜的中年女法官坐下,然后又站了起来。用手指着四名被告家属:“你们就是被告的家属?我告诉你们这个案子一定重判!让你们附带民事部分和解一直不同意。还有你支某的家属赔偿三千元也不给,想怎么的!张某某家属拿着钱来不交又回去了,迫使我们延期审理。”我忍不住插了句:“法官你没有必要开庭前代有情绪。关于赔偿的事我递交了委托书等手续,你可以同我谈。”“什么?怎么的,有不认可,不服的地方你去举报我,我同被告家属谈你不要说话”。法官的话让我吓了一跳,心里想第一次见到这么厉害的法官。


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简单的伤害案件,被告支某、张某某,被害人代朝某、代某、邵某同在北京大学某建筑工地打工。支某因宿舍上居住的三名被害人故意制造噪音

并且屡劝不改,伙同张某某去楼上用钢管将三人打伤,其中二人轻伤一个轻微伤。检察院以持械、并两人轻伤,量刑意见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在看守所我就很认同支某的为人,所以我想在庭审时,为支某辩护的同时,严厉的批评和申斥唯一出庭的被害人代某。可是没有想到,所有的庭审过程都是法官在讯人了。。。。。。


二、起诉书节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支某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二十三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平乐园北京工业大学工地生活区宿舍,因琐事与被害人代朝某、代某、邵某等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支某纠集被告人赵某某持钢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支某持钢管对被害人代朝某、代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代朝某左肩软组织损伤,致被害人代某右第V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代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告人赵某某持钢管对被害人邵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邵某左尺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邵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后被告人支某,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三、法律意见书、辩护词节录

因为在复印案卷时没有发现正式的鉴定结论,同时也听说被害人离开北京现在警方无法找到,所以故意以证据不足申请取保后审。

2011年11月6日23时许,被申请人支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北工大工地生活区因扰民问题与代某等人发生纠纷,后伙同赵某某对代某等三人进行殴打,涉嫌故意伤害罪。

鉴于,故意伤害案件中,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方面是被害人的伤害后果,而申请人在检察院提供的所有卷宗里没有发现具有法律效力的《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故此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不能排除轻伤以下,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伤害结果前提下,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罪、责、刑不相一致的刑罚效果。结合,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先期过错挑起事端。嫌疑人事后没有逃逸,悔罪认错人身危险性小。

在此,申请人肯请贵局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为主的政策能够对犯罪嫌疑人支某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被申请人和其他家属都自愿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从被告人坦白、认罪、初犯偶犯,且本案中受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系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愤行为,同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特定适用邻里关系,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并依法予以采纳。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内容。

起诉书:P1,“……因琐事与被害人代松某、邵某、代朝某等人发生纠纷……”

证据:口供卷,代某询问笔录, P86。

“对方嫌我们住上方吵到他们了,曾经找过我们让我们小点声。”

口供卷,赵某某询问笔录, P74。

“因为支某宿舍上面的工人总制造噪音,支某没法休息,支某找他们,让他们注意点,他们也不听。”

事实:因被害人制造噪音造成被告人无法睡眠,经被告人多次制止和劝说后反而更加故意加大噪音,被告人因激愤而产生故意伤害。

起诉书表述故意伤害产生原因不清!“因琐事发生纠纷”的表述是双方互有过错,或因小事双方互不相让而产生矛盾。而本案发生的原因是被害人明显的先期过错,被告人无法忍受而引发的伤害行为。


二、关于证据部分。

应当认定的证据和事实:

(一)伤害结果缺乏合法有效证据。

故意伤害案件中,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方面是被害人的伤害结果,在检察院提供的所有卷宗里没有发现具有法律效力的《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故此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不能排除轻伤以下,应认定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伤害结果。

(二)被害人先期过错行为。

口供卷,呈请传唤审批表, P。

“学工地生活区因扰民问题与代某等人发生纷纷,”

口供卷,支某询问笔录, P32。

“2011年11月6日左右,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那天中午我因为楼上扰民的事找了住我的宿舍上的几个工人,让他们注意下,当天23时许我在自己宿舍睡觉,23时40分许被吵醒了,听见楼上有人来回走,还有拖拉东西的声音,我很生气,就出门在院子里喊,让楼上小声点,但是没人理我。”

口供卷,赵某某询问笔录, P66。

“问:为何打架?”

“答:因为支某宿舍上面的工人总制造噪音,支某没法休息,支某找他们,让他们注意,他们也不听。”

口供卷,代某询问笔录, P86。

“问:因何事打架?”

“答:对方嫌我们住上方吵到他们了,曾经找过我们让我们小点声。”

口供卷,邵某询问笔录, P95。

“问:因何事打架?”

“答:他们说我们在上面弄得声音有些大,吵到了他们所以他们打我们。”

(三)被害人与被告人关系特定。

口供卷,支某询问笔录, P37。

“问:对方是谁?”“答:三个男的,他们也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工业大学工地打工,住在我宿舍的上面,生活区二层宿舍。”

“是我打工工地的工人。”

口供卷,赵某某询问笔录, P74。

“问:在什么地方打架?”

“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工业大学工地生活区二层宿舍,我在北京大学工地打工。”

口供卷,照片制作说明, P。

“代某、邵某、代朝某三人被支某、赵某某殴打的地点朝阳区平乐园北工大工地生活区二层一宿舍。”


三、支某涉案的事实。

支某在同辩护人会见的过程中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对自己的行为真心悔过。辩护人基于案件事实辩护如下:

(一)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对矛盾激化有责任。

被告人支某与妻子来京打工辛苦和勤劳自不用说,他们为挣得自食其力的生活负出的艰苦一定很多。从早到晚的劳动,日复一复的工地生活,休息和恢复是他们最需要也是最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当需要睡眠时噪声吵闹的伤害,当需要安静时故意而为的声响,对被告人不只是身体更是精神的伤害和折磨。

被告人再三劝阻制止被害人行为,而被害人不管是为了争强好胜的不理,还是故作炫耀的变本加厉。对被告人的伤害是严重的也是明显的,被害人的行为明显有过错和激化矛盾。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特定,适用邻里纠纷。

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而是发生在工友生活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也是因为上下宿舍之间噪音问题,此类犯罪应区别于严重暴力犯罪。

本案应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事出有因,犯罪对象特定,犯罪地点特定,被害人没有很深的主观恶性。更不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强烈的不安全感。

(三)因对方刺激而引发的激情伤人行为。

从现有证据、庭审和询问笔录等可以证实,被告人支某初期上楼并不是以打人为目的。支某是在再三劝阻、制止无效后,想去吓唬对方而让对方停止故意吵闹行为。

支某的打人行为很大原因是因为被害人的态度和被害人想打被告人而造成的。

(四)损害后果轻徽。

案发后被害人迟迟不去报案和去医院治疗,一方面说明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同时也证实伤害结果轻微,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支某量刑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和如下理由肯请法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决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量刑起点六个月。

案件因为工友之间生活问题而起,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初犯、偶犯并且不是严重暴力行为。

(二)确定基准刑仍为量刑起点。

只造成一人伤害,与赵某某行为没有关系。按不重复评价原则不应增加刑罚量,即仍为六个月基准刑。

(三)没有从重或加重情节

没有构成其他犯罪,没有雇佣他人实施,没有伤害身体要害部位。

(四)从轻或减轻情节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20%)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对矛盾激化有责任(-20%)

3、被告人认罪、悔罪(-10%)

4、初犯、偶犯(-10%)

5、综合本案全部情节肯请合议庭从轻(-10%)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虽指控支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支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结果小,主观恶性不大。与赵某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应承担其他当事人的行为后果。支某行为侵犯对像特定适用邻里关系。同时被害人的行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并激化矛盾负有责任。本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上述客观情况和事实,本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体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的政策,给予被告人支某罪责刑相适应、合理公正的判决。。


四、判决书节录

…被告人支某、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支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是由邻里关系而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在事情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支某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是由邻里关系而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在事情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事实,且系初犯、从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赵某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竟持钢管将他人打伤,并造成二人轻伤、一人受伤的后果,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惩处。鉴于被告人支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且二被告人之亲属积极帮助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代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代某某的谅解,故对二被告人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陆军指控被告人支某、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本案邻里关系而引起的伤害案件,且被害人在事情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另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被告人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五、控辩交锋

律师:辩护词

公诉人:认为不适用邻里关系。

法官:公诉人其他方面都没有反对,邻里关系你还是撤了吧。

律师:坚持适用邻里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应广义理解,单位上下楼宿舍位置特定人员特定,应当适用。

法官:你的量刑意见是多少?6个月太少了吧。

律师:坚持6个月。


六、评论

本案还有一个插曲,在开庭前法官严厉的让被告人的家属回去拿钱(18000元),现在就走不用旁听(每人9000元)。同时问被害人如果钱拿来你原谅不原谅,当被害人迟疑的时候,法官指着他说:“你这种小子我见多了,如果我是警官一定把你弄回来,从录询问笔录,因为矛盾太多。”当被害人表示原谅,家属表示现在就走取钱时,法官说:附带民事结案!开审刑事。一次给钱得到积极赔偿和被害人原谅两个从轻情节,是始料不及的好事。

庭审中越来越觉得法官是照顾被告人的,因为法官说:一看支某就是一个实在人。还有就是庭审中关于一个事实的确实,法官说让庭后提供证据。当时我讲二名被告都确实的事可以认可,法官在问了被害人后当庭认可,值得高兴。而我在庭审前、中、后多次提到被害人要求赔偿款25万,后改为16万,再改为8万,到现在的1万8千。也让法官对我们不赔偿产生了理解,当然对被害人憎恨也是轻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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