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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监管的四项配套制度

日期:2018-04-18 10:39:15

18年银保监会发布了1号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这是银监会和保监会会合并后的第一份文件。本篇文章由汉卓律师事务所常成律师带您来了解了解融资类的金融法律知识。


四项配套制度包括《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以及责任余额计量与管理、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分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等事宜制定了详细的规定。


文件指出,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同时,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吊销、注销、收回、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关于融资担保业务权重方面,文件表示,除两类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外的其他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100%,一是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二是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另外,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80%,其他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100%。值得一提的是,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权重为100%,文件明确规定,“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常成律师注意到,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而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为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从而进行监督管理,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此外,银行与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合作时,银行应在业务风险可控基础上,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金融法律知识内容大概就这些,如果还有什么不了解可以咨询汉卓律师事务所,当然如果遇到融资类的法律业务需要律师代理的可以找汉卓律师事务所的常成律师,专业性很强,也可以做常年法律顾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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