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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办理的注意事项

日期:2018-04-08 13:06:50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3)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批准证书工本费10元

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审查材料---决定批准---下达批准文件—发给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企业性质,注册登记类型:

1、如果外商独资企业是投资性公司,则其所投资企业视为外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2、如果不是投资性公司,只是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则其所投资企业为内资企业。

旧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此时,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但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故此,根据新公司法,原独资公司出资额已不再有限制。可以超过其注册资本50%,也可以超过其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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