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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融资方式及优缺点

日期:2018-04-16 13:27:55

金融法律知识的PPP项目融资有很多种,比如:股权出资、债权出资、债券/资本市场融资、夹层融资等等,常成律师就这四类主要介绍介绍这四类方面的优缺点。

一、股权出资


优势:


1、能够获得项目运营收益,通过参与或掌握公司的整体运营,而掌控其收益大小,多劳多得。


2、如果股东同时为项目公司的服务提供商或货物供应商,其还能以此获得更有利的商业机会。


劣势:


1、相较于其他债权类的出资人,股东对于公司财产收益分配的优先权最弱,其只有等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满足时才能获得其股权投资的收益。


总的来说,利用股权投资,风险最大的同时收益也最大。常见的股东是项目参与方、当地投资者、政府、特许权获得方、机构投资者、双边或者多边组织等。


对于债权人来说,降低其投资风险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其一,获得银行或者第三方的担保;


其二,尽量选择预付一定比例或者按比例分阶段支付投资款项以为自己留有资本缓冲;


其三,选择突破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限制而向股东追索公司债务,而达到该目的一般只要得到股东的特别承诺即可,其本质无外乎是第三方担保。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项目的某个环节风险过高而难以获得投资时,股东作为项目公司的所有人更愿意在针对这一环节承担额外的担保责任。


二、债权出资


与股权出资相比,借款人的优势重点体现在利益的优先分配早于股东获得受偿,而劣势在于收益有限。


一般来看,债务偿还往往以固定或者浮动利率为基准、由债务人按周期支付。除此之外,对于选择借款人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1、多边组织和出口信贷机构:

通过这个渠道获得的一揽子贷款可以避免一定的政治风险、获得东道国政府在贷款偿还方面所给与的优惠政策,但由于这种贷款的限制和要求比较严格,一般往往难以获得。


2、商业银行:

对于长期贷款来说,商业银行是常见的选择。相较于通过发放债券,商业银行贷款的优势在于其给予了借款人一定的协商余地,在项目周期长、未来风险难以预计的情况下,给予债务人更大的调整空间。


3、设备提供商、融资租赁出租人等:

为了获得商业机会、对销售其产品更为有利,有些项目的设备或服务提供商也会同意提供借款;融资租赁出租人与设备提供商在这一点上类似,即为了对出租其产品更有利而愿意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融资条件。


4、银团联合贷款:

银团里每个银行所提供的贷款都是独立的,其都有着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基本不会为其他银行做背书。代理银行作为中间方,则在此代表银团向借款人提出条件、核实借款人是否最终达成要求、领取银团的借款并计算利率等,这种方式因为结构复杂而往往适用额度更大的项目。


三、债券/资本市场融资


这种方式可以使得借款人直接从个人和机构处获得借款,而无需通过银行这一中间方。


优点:利率低、还款期长、流动性强;


缺点:牵扯到背书、承销、信托、债券评级等多个环节及资质要求等,导致审批多、耗时长、程序复杂、灵活性差、风险高。


一般来看,在项目初期不会采用这种融资方式,但一般当项目经过建设期而项目风险已经在较大程度上降低后,对于项目再融资还是可以采用这一方式。


四、夹层融资


夹层融资也被称为备用资金,因其介于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之间,其受偿的优先权也介于二者之间,即迟于债权人而早于股东受偿或获得收益分配。


夹层融资的典型方式包括提供次级贷款和发行优先股。


一般项目公司采用这种方式的动机在于控制其资产/债务比例,尤其是在项目出现预算外的超支情况时(10%以内),为了尽快获得资金,而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


但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在于成本较普通贷款高,由于夹层融资下的投资人要晚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收益分配,为了弥补其所承担的风险,项目公司一般会选择向其提供高于普通贷款更高的利息或向其分配项目公司收益(表现为向其提供期权、可转换债券等选择),一般会通过信托方式安排。


文章主要介绍了这四大类,如果还想了解更多金融法律知识或者找代理律师可以来汉卓律师事务所,常成律师专业金融搭理律师,处理过多起融资类、金融争议类等等案件,当然律师还可以做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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