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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冰律师讲解版权侵权的鉴别以及如何控制

日期:2018-04-26 11:04:24

近些年,我国的文化产业越来越兴旺,在这过程中,就会伴随着版权争议的问题,并且是逐年递增的趋势,在2016年,知识产权案件比2015年上升了24.82%,尤其以著作权侵权维多,同比上升了30.44%,所以,如何鉴别版权侵权的风险以及如何做好这类的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这些,汉卓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韩冰律师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第一条的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是在于鼓励传播,而最好的传播方式就是借鉴,即通过借用他人的著作,创作出新的作品。但是,作家在实际创作过程中,往往容易因借鉴超过一定频率而构成抄袭,而抄袭本身则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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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借鉴与抄袭的区别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实务中,司法机关主要通过辨识借鉴的内容占据新作品中相对应内容的比例来判定新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部分作者出于对自己作品的执念,拒绝授予新作者改编权,并禁止其创作同人作品。而关于新作者未经许可创作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本文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阐述:


同人作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续写,作为改编的一种特殊类型,它是指从原文出发,遵循着原文的思路,对原文作延伸。例如,《红楼梦》的最后四十张是由高鄂代写的,属于续写。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高鄂的续写行为侵犯了原作的完整权,使得原作本身遭到了改动,并影响了原作的思想内涵。因此,高鄂的行为构成侵权。


第二种是新作,即新作品、新著作等。以“金庸先生与少年江南的版权侵权纠纷案”为例,江南虽然借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姓名,但是新作中的故事背景与内容则是由江南自己创作的。以《著作权法》的制定目的作为参照,新作不属于侵权行为。


虽然在著作权范畴中,作者可以通过合理使用、许可使用等方式避免因同人作品或滑稽模仿而引起的侵权风险。但是,在经营过程中,侵权风险仍旧存在。例如,如果作者在宣传其同人作品或滑稽模仿的过程中,使用了和原作有关或者易于使读者产生联想的元素进行推广,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此行为同样构成侵权。版权侵权风险的主要应对措施在于及时固定证据。对于侵权方或被控的潜在侵权方而言,在借鉴他人作品的过程中,证据的固定将有利于他们具备合理的理由进行抗辩。

    

所以,在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要避免版权侵犯,当然,除这些外,商标侵权侵犯专利权等等都是不可以的,如果您自身遇到了这类事件的话,不用担心,来汉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会帮您解决问题的,本事务所还有免费知识产权在线律师咨询,还可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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