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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孙某杀人案辩护经历

日期:2018-06-04 14:32:10

一、案情简单

孙某与王某玩牌,王某向孙某哥哥告状,孙某因为气愤也因为现场情绪挑拨,当街杀人。

公安机关两天内完成取证和固定工作,全部证据只有:证人证言、现场相片、视频、凶器等。


二、预判结果严重

辩护人整理了北京一中院、二中院杀人和伤害致死的多数案例,几乎判处死缓和无期,只有个别案例判处十五年徒刑。


三、当庭辩护效果极佳

辩护人以被害人过错为核心辩护观点,庭审后判处刑罚十五年,超出想象。

辩护人声明:死者为大,辩护人对王某受伤致死表示同情,更无意冒犯王某的在天之灵。但神圣的法律和律师的职责要求辩护人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发表辩护,在此针对王某先生发表的辩护意见请家属和王某理解。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被告人孙某某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参加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并依法予以采纳。

1、被告人犯罪性质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被害人存在过错并激化矛盾引发被告人犯罪

3、被告人具有主动自首情节

4、具有积极赔偿和原谅情节

5、特定之民间矛盾激化引发

6、被告人应具积极救治情节

7、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内容。

起诉书指控(P2):“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

证据:1、受案登记表(手续一卷,P4):与朋友孙某某因经济纠纷,相互争吵,后孙某某持刀将王某身上多处扎伤。

2、李某证言—一王某女友(证据二卷P112):好像是强强欠王某钱,吵架后,强强就持刀扎伤了王某。

认定:结合王某、孙某某之间存在案发前的互借钱款,王某强索债务,向其兄孙壮壮告状;案发中的争吵互殴,情绪激动;案发后的救治、自首。应当认定孙某某为伤害故意,并认定本案为故意伤害罪。

本案犯罪性质应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孙某某犯罪行为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是致人死亡的结果不一定就存在故意杀人的故意。本案就是孙某某以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的致人死亡结果,辩护人结合孙某某犯罪起因、经过;犯罪手段、工具;犯罪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故意伤害如下:

事出有因,孙某某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2014年8月19日2时5分孙某某供述(口供一卷P48):“2014年8月18日21时许,“秃子”给我打电话要我还他钱,我跟他说没有,他说不还钱就到我在的烟酒店里去拿东西。他给我打了好几遍电话。”8月19日4时30分孙壮壮证言(证据二卷P63):“我知道(欠钱的事)后就用电话给孙某某打电话,问他是不是欠王某的钱。然后我就把强强约到我暂住地门口。…当时我很生气就用拳头、腿踢打了几下,然后给了他1000块钱上他赶紧还给王某。”

孙某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王某以到烟酒店拿东西相威胁明显过分和不当。王某向其兄(孙壮壮)告状事小,但是挑拨兄弟关系事大。凭借王某和孙某某互借钱款的关系,如此为人、为事实属不该。

争吵互殴,伤害过程孙某某只具伤害故意;

孙某某在受到王某威胁索要借款,哥哥强硬教育后是以还款为目的来至“胖子龙虾饭馆”,先前即无伤害更无杀人之故意。

首先,孙某某拿足还债款3400元,并且没有携带凶器;

8月20日11时27分孙某某供述(口供一卷P64):“…我从小卖部里拿了2400元人民币,…我哥当时给了我1000元人民币,让我把钱还给秃子。”8月19日3时40分张某某证言(证据二卷P31):“孙某某第一次进饭馆时没有拿刀,再次进饭馆时手里就拿着刀了。”

其次,孙某某还钱之前与王某口角,受哥哥数落。

10月29日9时20分孙某某供述(口供一卷P75):“之后我哥哥一直在数落我,“秃子”也在旁边骂骂咧咧”8月19日7时40分赵婧证言(证据二卷P81):“进来一名男子,和我们一起吃饭的其中一名秃顶男子吵了起来,…把钱扔在桌子上,还把一部苹果手机率在桌子上,手机掉在地上摔碎了”


第三,王某是在与孙某某撕打和互殴过程中受到伤害。

8月19日04时郭某证言(证据二卷P51):“他就拿起他自己坐着的凳子去挡,强强就和王某撕打在一起”8月19日10时王某女友李某证言(证据二卷P112):“强强欠王某钱,吵架后,强强就持刀扎伤了王某。

孙某某以还钱为目的来至饭店,与王某发生口角,受到哥哥数落,并与王某撕打互殴,在互相打斗中致王某伤重入院,没有杀人之故意。

(三)主动自首,伤后救治,案后表现进一步验证伤害故意;

孙某某在受害王某后一直认为扎伤王某(全部口供可见),并且第一时间主动自首认罪伏法,其兄孙壮壮也是全力拿钱拿物,急送医院,努力救治。全部表现不只说明孙某某后悔莫急,也说明孙某某重来没有杀人故意,伤害故意也是激情故意。

(四)符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原有的性质认定

8月19日立案决定书(手续一卷P6)定性:故意伤害案;

8月19日传唤证(手续一卷P7)定性:故意伤害;

9月25日批准逮捕决定书(手续一卷P14):该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决定批准逮捕。

通过上述对本案的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并结合公安机关和批捕部门的定性,应当认定孙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才能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三、被害人存在过错并激化矛盾引发被告人犯罪

具体涉案事实在庭审和前面论述中已经查证属实,现只就被害人过错情节单独说明。

以强拿财物的方式索要债款,向其兄告状不是一般错误;

王某以强取烟酒店方式强索债务已经清楚,王某变相向孙壮壮告

状也可验证属实不在赘述。

特别说明王某变相向孙壮壮告状不是一般过错,法理不外乎人情,从伦理、道德,为人为事,告状行为都令人深恶痛绝。

首先,告状行为乃小人行为,不然不会令孙某某如此恼怒。

其次,告状行为乃挑拨行为,不然不会令其兄如此教育孙某某。

第三,告状行为乃不耻行为,从小到大从古至今告状者阴险。

第四,告状行为乃不良行为,至始至终有违包容、担当、厚德之精神。

最后,没有王某告状事不至此,王某不致如此,孙某某也不致如此。

(二)孙壮壮数落,与王某口角,双方互殴打都是王某过错。

同上所述孙某某受到其兄的强硬教根本原因是孙某某欠款,但是直接原因却是王某告状,过错如斯。

孙某某与王某口角,与王某对骂,与王某撕打,熟语云一个巴掌拍不响,王某之错不言自明。


四、孙某某定罪量刑的其他减轻和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主动自首情节

孙某某以归案认罪状法为动机,犯案后拨打电话并直接去派出所,自已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为。

具有积极赔偿和原谅情节

庭审前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应当成立积极赔偿和原谅情

节,降低了社会危害性,降低了主观恶性,抚慰了逝者的家属。

(三)特定之民间矛盾激化引发

被害人王某与孙某某本就相识,并且互相借款,与针对不特定社

会公众的暴力犯罪在社会危害程度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犯罪对象特定,不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强烈的不安全感。属于特定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激情犯罪。

被告人应具积极救治情节

案发后孙某某主动自首认罪伏法;其兄孙壮壮全力拿钱拿给物,

急送医院,努力救治;其兄的救治行为和积极态度在对孙某某的量刑时应予体现,不然何以惩恶扬善。

(五)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辩扩人不在赘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虽然指控孙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害人过错、被告人自首、积极赔偿和原谅情节、特定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犯罪、积极救治情节,初犯、偶犯、认罪态度等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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