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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整顿和破产清算

日期:2018-04-02 15:28:49

金融解散

2017年4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举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随之,一场超强力度的金融整顿开始了。第一经济观察员认为,金融整顿是必须的,但当整顿本身已产生强大货币紧缩效应的时候,货币紧缩似乎应该适当延后,以避免重复在其他国家出现过的由于收紧货币政策,导致资产泡沫崩溃,并进而把国家拖入金融危机的错误。

这些年来,我国货币体量膨胀得惊人,中国银行业在国际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就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行,巨量货币在金融同业间空转,经济脱实向虚的现象十分明显。

外界一直质疑的“同业存单——同业理财——委外投资”三段式资金“空转”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三段式“空转”模式之下,是两个隐忧:一是金融体系内部资金空转,本质是各家机构根据自身实力强弱获取“阶梯利差”,一旦出现兑付风险,可能“火烧连营”;二是,资金成本被层层抬高,最后可能去高风险领域,加剧脱实向虚。很明显,本次金融整顿是冲着这些年经济脱实向虚来的。

无论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还是一带一路;无论是PPP,还是铁公基;无论是稳增长,还是降成本,这些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目标越宏大,金融支持的力度就得越大,提供支持的时间越久,货币扩张的边际效应越低,这就是这些年来经济不断脱实向虚的原因所在。也就是说,在潜在经济增速下降的情况下,为了经济稳增长,就得有更大的融资投入,就会有更多的资金脱实向虚,从而引发杠杆水平上升及金融泡沫。

实际上,中国金融体系当前正面临着一个深刻的矛盾。既要遏制金融业的过渡扩张,扭转金融脱实向虚趋势,以此提振实体经济。同时,又要依靠金融业特别是银行的贷款扩张拉动经济,去杠杆特别是去金融行业杠杆,则会让银行流动性吃紧,即可能引发局部金融风险,也有损经济增长动力。因此,金融整顿最终也类似于走“平衡木”,需要多方兼顾,步步谨慎。

那么,金融整顿的“平衡木”,到底怎么走?

今天的金融整顿也难以单兵突进,在其他领域改革不一并推动的情况下,金融整顿或者说改革的效果将不容乐观。

更重要的是,金融行业由于其特殊的财富杠杆效应,各级权力也更倾向于涌入这个领域获取超额收益。实际上,1990年代中期之前,地方和国企信贷的失控,很大程度是经济体制的惯性使然。各级权力并未大范围地、深度地参与金融以获取私人利益,很多有“能量”的人依然局限在商品市场进行套利,而尚未萌发进入金融市场逐利的觉悟。

而如今,他们都“醒”了过来,纷纷涌入金融的江湖。不论银行,还是股市,权力的身影并不是个案。金融反腐,任重道远。金融整顿、金融改革必然有赖于更强大的领导力,唯有强大的领导力才足以突破利益集团的阻挠。

破产清算

我国《破产法》对该等条件的规定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另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于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的条件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无论该等债务是否到期;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满足前述条件之一,即可被认定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并不论债务人是否经营盈亏,只问能否偿还债务。破产和解程序启动的条件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现了破产原因。而相对的,破产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较破产清算、和解程序更为宽松,不仅在破产原因已经发生时可以申请重整,在债务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即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重整。

当然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在企业解散过程中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金融机构具有破产原因的,国务院相应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亦可以提出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仅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可分配财产在有关权利人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方式比较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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