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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19 15:10:53
现如今,金融市场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优胜略汰,所以,我们现在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处置竞争失败的金融机构。对于这个问题,很多的国家都相应的制定了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基本总体的政策目标就是:通过市场清算来优胜略汰和市场出清,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挽救失败的金融机构。常成律师看出,我们国家金融及股的潜在风险不断扩大,有的个别机构甚至出现了很严重的缝隙风险事故,所以,国内日益迫切的解决的问题就是金融机构的有序退出。汉卓律师事务所建议参考相关国家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尽快制定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适合金融行业特点的金融机构破产法。
对于这个金融法律知识,常成律师对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建议以此为契机,借鉴国内外实践和立法经验,尽快制定出台我国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机制,推动实现我国金融市场的有序出清和健康运行,对于这个内容,常成律师提出以下几点:
(一)尽快启动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律。金融机构业务和风险传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破产的特殊性,因而需要对其破产问题在普通破产法的基础上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二)明确金融机构的定义和范围。金融机构破产法律首先应明确金融机构的范围,也即法律的适用范围。
(三)明确将监管性标准作为金融机构的破产标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四)明确金融机构的破产申请主体。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应当将金融机构的破产申请主体加以明确:一是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负有监管职责,能够知悉金融机构经营和风险情况,因此适宜作为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人。二是债务人,即金融机构本身。金融机构对自身经营情况最为了解,且金融机构自身希望破产,外界也无拯救希望。三是大额债权人。考虑到金融机构的债权人特点,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可从债务金额上予以限制。
(五)明确金融监管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的重大职责。由于金融机构破产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参考国外一般做法,金融机构破产法应当注重发挥金融监管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的专业作用,明确金融监管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的重大职责。
(六)设置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程序以减少破产清算风险。为最大限度地维护金融稳定,减少破产清算,促进机构重生,建议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时,可研究采取股东或政府注资、再贷款、接管、托管等方式进行重整。
大概的内容只有这些,希望读者可以从中借鉴,当然这些内容只是常成律师个人认为,如有违法并非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什么不了解,可以来汉卓律师事务所官网来进行免费金融律师咨询,如果需要请金融代理律师的话可以来本事务所官网来咨询常成律师!